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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23-04-19 房東死亡所遺租賃不動產未辦妥過戶,房客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轄內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其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一棟做為門市使用,惟甲君於111年度中因病過世,繼承人就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有關死亡日後給付之租金,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表示,上開詢問電話提到屋主死亡日後之租金收入,依財政部9891日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規定,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等到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扣繳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以月租金新臺幣30,000元向甲君承租房屋,甲君111831日往生後,A公司持續於每月1日將租金匯款到甲君遺留之銀行帳戶,由於甲君死亡日後之租金係屬繼承人之所得,在房屋實際繼承人未確定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俟112年度辦妥遺產分割由乙君繼承取得該屋時,A公司再將自甲君死亡日後所給付之租金,以乙君為所得人,併同填發112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所得所屬:11191日至1121231日),歸課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