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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5-04-05 夫妻分居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申報之條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考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因感情不睦或家庭暴力等因素分居,夫妻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確有實際上之困難,財政部明訂自103年度起,夫妻如有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且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或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者、或因受家庭暴力取得通常保護令或緊急(暫時)保護令者,可檢附相關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各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分局提醒,如無上述三種情形,僅係因上班地點不同而未同住者,仍應依規定與配偶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