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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5-10-06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與房屋稅「自住房屋」不一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適用規定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該處提醒房屋所有人,房屋稅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應檢視是否符合自住條件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方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因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房屋,應自行申請由稅捐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三戶致未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較低之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