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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6-07-16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書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應否貼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的契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不動產經紀業分為經營成屋為主的仲介經紀業,以及經營預售屋為主的代銷經紀業二種,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無需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理銷售不動產,其代理銷售契約書已約定業者從事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完成之後依契約約定得以獲得佣金報酬,該契約已兼具承攬性質,亦應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