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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8-07-21 107年7月以後,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加值型營業稅進銷勾稽機制,營業人向公用事業(包含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通訊之營業)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並支付相關費用,應取具合法進項憑證,始得持憑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我國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全面開立統一(電子)發票,公用事業用戶如需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參照公用事業開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抬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4年12月以前: 應檢具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得檢具公用事業開立收據扣抵聯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二、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至107年6月: 應檢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使用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得檢具公用事業開立用戶名稱為出租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得檢具公用事業開立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三、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 應檢具公用事業開立載有營業人(使用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使用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亦應檢具載有營業人(使用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用事業如係開立雲端發票,公用事業用戶申報進項稅額時,得自行擇定使用公用事業開立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流水號碼(大寫英文字母「BB」及英數組合「8碼」,合計10碼)或雲端發票之字軌號碼,填入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人工申報)或鍵入營業稅申報軟體(網路申報)。 該局呼籲,公用事業登記用戶與實際使用並繳納費用之人不同者,請儘速向各該公用事業辦理用戶名稱變更,俾使實際使用並繳納費用之人覈實列帳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