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佳昇    服務項目    會計行事曆    最新消息    客戶留言板
                                               

 

 

 

 

 

 

 

 

 

 

 

 

 

 

 

 

 

 

 

  » 最新消息  2018-11-03 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不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用地」於移轉時不一定能免徵土地增值稅,須是符合要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能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換言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財政部函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因此,倘欲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須同時符合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其計劃取得方式為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倘如都市計畫書僅載明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為重劃,即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免稅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若需申請減免,請先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土地增值稅免徵之適用。